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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0月02日10:31 | 來源: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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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后可以通過生育服務網上系統辦理生育登記,或者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含電子證照),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根據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等額再生育。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是,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其他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到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性別鑒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對孕婦的B型超聲檢查和其他能夠鑒定胎兒性別的技術檢查的登記制度,登記檢查原因及檢查結果等事項,并由兩名以上醫務人員在登記表上簽名。

    “醫療衛生機構有義務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登記資料!

    七、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運用有關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三款。

    九、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優生管理和指導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經依法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按照節育手術費支付辦法處理!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建立與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同時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均衡發展目標管理責任制!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合理解決其報酬。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一)向轄區內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工作機構通報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的規定;

    “(四)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五)對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監督!

    十四、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刪去第二款。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十六、刪去第五章章名。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十八、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憑醫療衛生機構的證明,可按照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結扎或者復通輸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結扎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時接受兩種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確定。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手術單位證明,給予其配偶護理假,視為出勤!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居。ㄐ。﹨^應當按照標準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

    “新建居。ㄐ。﹨^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個托位的標準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已建成的居。ㄐ。﹨^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騰退、租賃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個托位的標準統籌配置。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三、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第一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六款中的“不再”修改為“不需”,刪去“申請”和“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的內容。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每年給予適當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二十五、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第一項中的“扶貧項目”修改為“鄉村振興項目”,將第四項中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修改為“城鄉居民醫!。

    二十六、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逐步完善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采取多種社會救助制度幫助農村獨女戶、二女絕育戶解決生活困難!

    二十七、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二十八、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二款中的“計劃外懷孕、計劃外生育、”。

    二十九、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征收的社會撫養費”。

    三十、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十一、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

    “(三)對舉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四)截留、貪污、侵占、挪用、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罰款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十二、刪去第六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

    三十三、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

    (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五條,將其中的“實行生育保險”修改為“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基金”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一款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督主管部門”。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二款第一項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六)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將其中的“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開除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七)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將其中的“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督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責編:羅娜、邱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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